(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任景辉与邝国锋、杨金花民间借贷纠纷2015炭民初23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景辉,邝国峰,杨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237-1号原告:任景辉,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王桂荣,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国栋,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国峰,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杨金花,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景辉诉被告邝国锋、杨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景辉于2016年6月30日以原告已找到更好的解决方式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邝国锋、杨金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景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景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 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