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执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浩、周丽红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浩,周丽红,刘三忠,葛建军,仲学东,高玲,方志农,黄国荣,鲍业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1937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州。法定代表人殷正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浩,市民。被执行人周丽红,市民。被执行人刘三忠,市民。被执行人葛建军,市民。被执行人仲学东,市民。被执行人高玲,市民。被执行人方志农,市民。被执行人黄国荣,市民。被执行人鲍业青,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浩、周丽红、刘三忠、葛建军、仲学东、高玲、方志农、黄国荣、鲍业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依据为(2014)沭商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该执行依据与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沭执字第4946号案件的执行依据相同,本案系重复立案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汤 正执行员 庄宜霖执行员 刘小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