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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2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林晓央与鲍克处、林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央,鲍克处,林玉梅,鲍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晓央。被执行人鲍克处。被执行人林玉梅。被执行人鲍玉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晓央与被执行人鲍克处、林玉梅、鲍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鲍克处、林玉梅、鲍玉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鲍克处、林玉梅缴纳执行款220万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鲍玉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4400元,执行费2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鲍克处、林玉梅、鲍玉林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鲍克处、林玉梅、鲍玉林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但发现坐落于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113号-128号C单元902室跃、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宁路180-196号二单元201室、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海港新村路53号;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蔡家街71号;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蔡家街69号;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170号登记在鲍克处名下,在另案执行中正在处置,待拍卖后本案可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林玉梅、鲍玉林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鲍克处、鲍玉林在工商局有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鲍玉林在苍南县龙港华生药店有限公司的5%的股权份额和冻结被执行人鲍克处在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的17.32%股权份额,申请人要求暂缓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鲍克处、林玉梅、鲍玉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237号执行裁定书、(2016)浙0327执2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鲍克处、林玉梅、鲍玉林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