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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明德与孟光波、南顺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德,孟光波,南顺见,潍坊安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德。被执行人:孟光波。被执行人:南顺见。被执行人:潍坊安凯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德与被执行人孟光波、南顺见、潍坊安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成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