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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廷明与张海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明,张海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484号原告张廷明,男。被告张海建,男。关于原告张廷明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廷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明撤回对被告张海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廷明负担。审判员  杨英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