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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洪涛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洪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949号罪犯陈洪涛,于湖南省邵阳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中区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洪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洪涛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洪涛,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洪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洪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