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浓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浓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892号罪犯王浓生,于重庆市涪陵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作出(2002)渝三中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浓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750.7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10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6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3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1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王浓生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浓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浓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浓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