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4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罪犯杨长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长金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623号罪犯杨长金,男,汉族,高中文化,1955年3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洪刑初字第0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长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2年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54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长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杨长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杨长金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长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长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