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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北京京城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城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城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法定代表人沈志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建平,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保森,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办事处三前路9号。负责人赵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鑫,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1栋1号A座。负责人赵立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商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北京京城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城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齐商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云飞审 判 员  胡建光代理审判员  季春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鄂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