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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冯宾与李清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宾,李清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冯宾,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李清娥,女,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冯宾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清娥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宾向本院书面做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经审查查明冯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