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99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被执行人刘某乙,地址新郑市。刘某甲与刘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依法查证,被执行人刘某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