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洪平,温福江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平,温福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648号原告:郭洪平,女,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影院小区11栋1单元1楼。被告:温福江,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影院小区11栋1单元1楼。原告郭洪平诉被告温福江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调解和好,故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雪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