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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洪平,温福江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平,温福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648号原告:郭洪平,女,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影院小区11栋1单元1楼。被告:温福江,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影院小区11栋1单元1楼。原告郭洪平诉被告温福江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调解和好,故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雪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