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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执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发才、宋振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发才,宋振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第131-1号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鲍国利,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崔发才,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振中,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崔发才、宋振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发才、宋振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经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立军审判员  商长海审判员  王韶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