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李湘洪与周业新、王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湘洪,周业新,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473号申请人李湘洪,男,汉族,1962年3月11日出生,个体,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周业新,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个体,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王荣,女,汉族,1959年6月5日出生,个体,住库尔勒市.申请人李湘洪与被执行人周业新、王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239125.25元,执行费34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未届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周 巍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保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