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彭鸿、徐某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彭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终71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2015年12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鸿,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2015年12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5月29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彭鸿、徐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川03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撤回上诉。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泽新审 判 员 徐文忠代理审判员 周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