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鹿邑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王伟、王新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王伟,王新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1507号原告鹿邑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鹿邑县。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5782206731A。法定代表人宁伟,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玉林,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汉族。被告王新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鹿邑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新华、王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鹿邑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邑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永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