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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5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5民初306号原告赵某,男,畲族,1982年10月3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姚某,女,苗族,1993年8月30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考虑,为了子女和家庭和睦着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龙顺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丹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