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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鑫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艳莉、冯冠楠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鑫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赵艳莉,冯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鑫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立,经理。被执行人赵艳莉。被执行人冯冠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5)蓟民二初字第0039号典当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振国审判员  朱立军代理审判���张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