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赵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招摇撞骗罪2016刑初46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吴某,胡某,赵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46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被告人吴某,住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被告人胡某,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范春雷,系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2012年10月17日因犯赌博罪被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赵某、胡某、吴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范春雷、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4日至11月18日间,被告人谢某、赵某、胡某、吴某伙同其他同案,在广州市花都区、荔湾区一带的出租屋内,结伙以假冒警察抓嫖的手法骗取被害人江某丙等9人的财物。其中被告人谢某参与了8宗、被告人赵某参与了6宗、被告人胡某参与了5宗、被告人吴某参与了8宗。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同案张增如、潘意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华街茶园南居委旁的小公园附近,由被告人吴某谎称卖淫将被害人江某丙引诱带至附近出租屋,由同案张增如身穿警察制服与同案人潘意一起冒充民警进入房间,以被害人嫖娼需交罚款私了为名,迫使被害人江某丙把“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交给同案人潘意。二、2015年5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伙同同案张增如、唐某、张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东华庄附近,由同案唐某谎称卖淫将被害人贺某丙引诱带至附近出租屋,由被告人谢某与身穿警察制服的同案张增如一起冒充民警进入房间,以被害人嫖娼为名要求其缴纳罚款。后由被告人谢某带被害人到银行取款,同案人张某甲跟踪望风,迫使被害人贺某丙把“罚款”人民币9000元交给被告人谢某。三、2015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谎称卖淫将被害人曾某诱带至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街42号301房,由被告人谢某身穿警察制服伙同被告人赵某、其他同案等人一起冒充民警进入房间,以被害人嫖娼为名要求其缴纳罚款20000元。再由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一起到银行取钱,后因被害人的家人赶到阻止未得逞。四、2015年10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谎称按摩将被害人侯某诱带至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街42号301房,由被告人谢某身穿警察制服伙同被告人赵某一起冒充民警进入房间,以被害人嫖娼为名要求其缴纳罚款30000元。再由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一起到银行取钱,后因被害人的存折磁条损坏未得逞。五、2015年10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谎称按摩将被害人刘某乙引诱带至广州市荔湾区荔湾区石路基新街19号二楼,由被告人谢某、胡某身穿警察制服伙同被告人赵某一起冒充民警进入房间,以被害人嫖娼为名要求其缴纳罚款。后因被害人身上没钱离开现场并报警而未得逞。六、2015年10月26日10时许,由同案“阿玲”(另案处理)谎称卖淫将被害人余某乙引诱带至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街42号301房,由被告人谢某、赵某身穿警察制服伙同被告人胡某一起冒充民警进入房间,以被害人嫖娼为名要求其缴纳罚款10000元。后因被害人找不到存折没钱而未得逞。七、2015年10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谎称卖淫将被害人张某乙诱带至广州市荔湾区光复中路聚丰里16号二楼,由被告人谢某身穿警察制服伙同被告人胡某一起冒充民警进入房间,以被害人嫖娼为名要求其缴纳罚款10000元。再由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一起回家拿银行卡,后因被害人警觉未得逞。八、2015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谎称按摩将被害人王某乙引诱带至广州市荔湾区光复中路聚丰里16号二楼,由被告人谢某、胡某身穿警察制服伙同被告人赵某一起冒充民警进入房间,以被害人嫖娼为名要求其缴纳罚款。后因被害人身上没钱而未得逞。九、2015年1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谎称卖淫将被害人蔡某诱带至广州市荔湾区光复中路聚丰里16号二楼,由被告人谢某、胡某身穿警察制服伙同被告人赵某一起冒充民警进入房间,以被害人嫖娼为名要求其缴纳罚款。后被告人谢某、赵某、胡某、吴某在现场被抓获归案,当场被缴获作案时使用的警察制服2套,手铐1副,假警察证1个,询问笔录纸1份、注射针筒1支,白色粉末1小包等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赵某、胡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意见,辩称其虽有参与第二宗犯罪,但其没有收到钱,没有参与第四宗犯罪,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1、属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协助作用。2、初犯、偶犯。3、认罪态度良好。4、家庭困难,需要照顾小孩和父母。请求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意见,认为其没有参与第三宗、第四宗,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至11月18日间,被告人谢某、赵某、胡某、吴某伙同其他同案,在广州市花都区、荔湾区一带的出租屋内,结伙多次以假冒警察抓嫖的手法骗取被害人江某丙等多人的财物。其中被告人谢某参与了6宗、被告人赵某参与了4宗、被告人胡某参与了5宗、被告人吴某参与了5宗。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同案人在广州市花都区华街茶园南居委旁的小公园附近,由被告人吴某谎称卖淫将被害人江某丙引诱带至附近出租屋,由同案人身穿警察制服冒充民警进入房间,以被害人嫖娼需交罚款私了为名,迫使被害人江某丙把“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交给同案人。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江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二、2015年5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伙同同案人在广州市花都区东华庄附近,由同案人谎称卖淫将被害人贺某丙引诱带至附近出租屋,由被告人谢某与身穿警察制服的同案人一起冒充民警进入房间,以被害人嫖娼为名要求其缴纳罚款,迫使被害人贺某丙交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取款凭证、存折、被害人贺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三、2015年10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谎称按摩将被害人刘某乙引诱带至广州市荔湾区荔湾区石路基新街19号二楼,由被告人谢某、胡某身穿警察制服伙同被告人赵某一起冒充民警进入房间,以被害人嫖娼为名要求其缴纳罚款。后因被害人身上没钱离开现场并报警而未得逞。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现场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近路段视频截图,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某、胡某、赵某、吴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四、2015年10月26日10时许,由同案“阿玲”(另案处理)谎称卖淫将被害人余某乙引诱带至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街42号301房,由被告人谢某、赵某身穿警察制服伙同被告人胡某一起冒充民警进入房间,以被害人嫖娼为名要求其缴纳罚款10000元。后因被害人找不到存折没钱而未得逞。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通话清单、现场视频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近路段视频截图,被害人余某乙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某、赵某、胡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五、2015年10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谎称卖淫将被害人张某丙引诱带至广州市荔湾区光复中路聚丰里16号二楼,由被告人谢某身穿警察制服伙同被告人胡某一起冒充民警进入房间,以被害人嫖娼为名要求其缴纳罚款10000元。再由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一起回家拿银行卡,后因被害人警觉未得逞。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现场视频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近路段视频截图,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某、胡某、吴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六、2015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谎称按摩将被害人王某乙引诱带至广州市荔湾区光复中路聚丰里16号二楼,由被告人谢某、胡某身穿警察制服伙同被告人赵某一起冒充民警进入房间,以被害人嫖娼为名要求其缴纳罚款。后因被害人身上没钱而未得逞。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视频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近路段视频截图,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某、赵某、胡某、吴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七、2015年1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谎称卖淫将被害人蔡某诱带至广州市荔湾区光复中路聚丰里16号二楼,由被告人谢某、胡某身穿警察制服伙同被告人赵某一起冒充民警进入房间,以被害人嫖娼为名要求其缴纳罚款。后被告人谢某、赵某、胡某、吴某在现场被抓获归案,当场被缴获作案时使用的警察制服2套,手铐1副,假警察证1个,询问笔录纸1份、注射针筒1支,白色粉末1小包等物品。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笔录、手机截屏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近路段视频截图,被告人谢某、赵某、胡某、吴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案的公共证据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铐1副、档案袋和询问笔录1份、注射器1个、黑色挂包1个及物品、短袖警察制服2件、避孕套1盒(均已拍照存档),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4份、电话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四名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被告人赵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赵某、胡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赵某、胡某、吴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四宗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至九宗犯罪,被告人谢某、赵某、胡某、吴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赵某、胡某、吴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非协助性的,不属于从犯,辩护人认为其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二、被告人吴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三、被告人胡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四、被告人赵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五、责令被告人谢某退赔被害人贺孝先人民币9000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江权昌人民币20000元。六、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属于作案工具的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文仪人民陪审员 朱乐华人民陪审员 袁华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燕娜黄祖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