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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晋江市新塘街道沙塘中心小学与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江市新塘街道沙塘中心小学,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1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市新塘街道沙塘中心小学,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新塘街道沙塘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48936132-9。法定代表人余清波,该小学校长。委托代理人林清毅、吴冰冰,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人民东路123立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5662054-8。法定代表人陈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惠忠、刘伟彬,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晋江市新塘街道沙塘中心小学(下称沙塘小学)与原审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泷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4)晋民初字第797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沙塘小学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62元,由沙塘小学负担。原审判决宣判后,沙塘小学不服,以:“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并据此作出错误的判决。1、原审认定上诉人在本案诉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以主体工程质量合同,即认定诉争工程其他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因上诉人使用不予支持的判决也是完全错误的。3、原审认定过错责任分配比较严重错误。二、一审法院审理过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三、被上诉人占用本案诉争五间店铺系因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引起的,而一审法院认定沙塘小学要求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本案法律关系不同,不予合并处理是错误的。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及一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泷澄公司承担”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当,应当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79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海清代理审判员  陈 琼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嘉锟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