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昊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山东亚姆巴乳业有限公司、红色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昊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山东亚姆巴乳业有限公司,红色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309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昊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组织机构代码:59659567-3法定代表人庄喜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治,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亚姆巴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韩家村。组织机构代码:31307184-6法定代表人高付学,总经理。被告红色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15层1512室。组织机构代码:06955360-7法定代表人杨葱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昊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山东亚姆巴乳业有限公司、红色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昊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92元减半收取323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昊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胡乃江审 判 员 王伟鹏人民陪审员 蒋树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前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