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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建树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23号罪犯朱建树。1988年3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强奸罪被原江苏省无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9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0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建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12月18日作出(2010)锡刑执字第51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29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又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54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朱建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朱建树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建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朱建树悔改表现突出,2014年12月、2016年3月连续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朱建树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朱建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建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