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叶某诉赵某志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赵某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466号原告叶某,女,汉族,1991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赵某志,男,汉族,1992年7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赵某志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审判员 牟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