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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苗书让与苗福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书让,苗福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09号申请人苗书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苗福涌,男,汉族,农民。申请人苗书让申请执行苗福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