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晏春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晏春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075号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29号。法定代表人戴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玲,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晏春莉,女,生于1974年2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晏春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良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晏春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