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夯子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华鑫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刘夯子,石家庄市星晨电气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85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华鑫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国良被执行人刘夯子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星晨电气设备厂法定代表人:李书起晋州市华鑫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申请刘夯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金融、工商、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华鑫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执6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赵永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建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