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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艺彬与李燕华、孙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艺彬,李燕华,孙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林艺彬,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李燕华,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孙惠斌,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林艺彬与被告李燕华、被告孙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6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7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