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敖其贵与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李明山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其贵,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李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敖其贵,男,生于1959年9月25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地址:天全县始阳镇光荣村一组。被执行人李明山,男,生于1965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天全县,系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负责人。天全县人民法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敖其贵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明山下落不明,其名下财产天全县鑫鑫页岩砖厂已被查封,该厂因经营不善倒闭,且未取得国土使用证,页岩矿采矿权也到期作废,现暂无进入评估拍卖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天全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邹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匡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