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韩美乐、郝娅璇与王海萍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美乐,郝娅璇,王海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273号申请人韩美乐,女,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郝娅璇,女,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海萍,女,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韩美乐、郝娅璇因与被申请人王海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4万元,要求对肇事车辆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01615010410000012)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美乐、郝娅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肇事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燕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