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蒋文芝与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芝,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蒋文芝。被执行人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虢伟。申请执行人蒋文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512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