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赵明柱与叶尔哈力·朱马哈力、沙依兰古丽·库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柱,叶尔哈力·朱马哈力,沙依兰古丽·库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赵明柱,男,汉族。被执行人:叶尔哈力·朱马哈力,男,哈萨克族。被执行人:沙依兰古丽·库曼。女,哈萨克族。原告赵明柱诉被告叶尔哈力·朱马哈力、沙依兰古丽·库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尔哈力·朱马哈力、沙依兰古丽·库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9000元,已执行标0元,未执行标的10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叶尔哈力·朱马哈力名下有一辆车新BYE1**号车辆已查封,(经查找此车下落不明)别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尔哈力·朱马哈力名下有一辆车新BYE1**号车辆已查封,(经查找此车下落不明)别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审 判 员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包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