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林计彬与黄显昌,黄海心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林计彬,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813。委托代理人:林燕霞。被执行人:黄显昌,男,汉族,住清远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812。被执行人:黄海心,男,汉族,住清远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854。林计彬申请执行黄显昌、黄海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清中法民终三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一、维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林计彬的其他诉讼请求);二、被执行人黄显昌、黄海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林计彬赔偿100951.79元,一审受理费108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黄显昌、黄海心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院辖区内银行、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清远市国土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证实被执行人黄显昌、黄海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听证中,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现将被执行人黄显昌、黄海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5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温敏杰审判员 钟展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特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