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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凌颖与郭志刚、周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颖,郭志刚,周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凌颖,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志刚,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维龙,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凌颖诉被告郭志刚、周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颖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颖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陈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