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凌颖与郭志刚、周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颖,郭志刚,周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凌颖,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志刚,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维龙,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凌颖诉被告郭志刚、周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颖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颖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陈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