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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鱼圈支行与吴国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鱼圈支行,吴国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482号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鱼圈支行法定代表人:矫振富,系支行行长被告:吴国伟,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鱼圈支行诉被告吴国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鱼圈支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鱼圈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