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784号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冯顺权,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法定代表人张丽子,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法定代表人张丽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丽子。申请执行人洋紫荆油墨(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张丽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外初字第2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3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65271.89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78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