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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志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志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684号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冬梅,公司职员。被告:钟志飞,男,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身份证号码:×××3416。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志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传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雪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