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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孙道新与程述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道新,程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孙道新,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程述峰,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孙道新申请执行程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道新剩余债权4082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程述峰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