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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廖剑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378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廖剑辉,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于2012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3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剑辉犯抢劫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廖剑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廖剑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具有累犯从重、犯罪未遂减轻、认罪从轻情节。判 决被告人廖剑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 2018年3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恩 建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芷(兼)书 记 员 王 子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