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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22民初2050号原告许某某,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姚某某,女,1972年1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占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园园,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晓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占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许子凯,于××××年××月××日生育次子许子豪。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不断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在原告生病期间没有照顾过原告,对原告病情不管不问。双方间争吵不断,使夫妻感情越来越淡。现双方分居已长达五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次子许子豪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姚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许子凯,××××年××月××日生育次子许子豪。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因生活琐事偶有矛盾发生。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育有二子,长子名叫许子凯,××××年××月××日生,次子名叫许子豪,××××年××月××日生,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今后能够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