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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凤翔、余学珍等与李军、彭怀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余学珍,李军,彭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44号申请执行人:凤翔,住所地金寨县。申请执行人:余学珍,住所地金寨县。被执行人:李军,住所地安徽省��寨县。被执行人:彭怀秀,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现因金融诈骗被刑拘,经查询李军与彭怀秀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房产有一处在梅山镇梅江街道冷库2-403#90.52平方房屋,为唯一住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助理审判员  李理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