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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薛春会与王吉、王维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春会,王吉,王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薛春会,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王吉,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王维国,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嫩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嫩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云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