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霍某1与宗某1、宗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1,宗某1,宗某2,冯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3民初1383号原告霍某1,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桑春美,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系霍某1之母。被告宗某1,女,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宗某2,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宗某1之父。被告冯某,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宗某1之母。原告霍某1诉被告宗某1、宗某2、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1委托代理人桑春美,被告宗某1、宗某2、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某1诉称,其与被告于2015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2月19日给宗某1见面礼16000元,同年3月9日给被告下彩礼66000元,3月10日又给彩礼10000元。2015年3月1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上车、下车封子880元、660元。由于被告宗某1隐瞒婚史,兼之短暂认识就同居生活,没有感情基础,同居期间也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从2015年6月份开始就不与其同居生活,2016年3月份离家不归。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04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宗某1、宗某2、冯某辩称,原告所诉彩礼款不全属实,其愿意部分退还。经审理查明,原告霍某1与被告宗某1于2015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19日原告给被告宗某1见面礼16000元,同年3月9日给被告宗某1下彩礼66000元,另外又给被告宗某110000元的工资补偿款。双方于2015年3月1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霍某2,现在跟随原告生活。2016年3月份生气被告宗某1出走至今未归。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宗某1、宗某2、冯某于2016年7月8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霍某1彩礼款30000元;逾期不还,三被告自愿支付违约金5000元。余款原告霍某1自愿放弃。二、案件自此结束,双方互不纠缠;诉讼费2384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