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6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柴汝航与王宣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汝航,王宣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64号申请执行人:柴汝航。被执行人:王宣誓。关于申请执行人柴汝航与被执行人王宣誓借款合同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尚有20395元债权未受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文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