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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朱银砖与南张羌镇新艺鞋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银砖,南张羌镇新艺鞋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银砖(又名朱砖),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红利,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张羌镇新艺鞋厂。住所地:温县。诉讼代表人陆祥。朱银砖与南张羌镇新艺鞋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温民赵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朱银砖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朱银砖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红利,南张羌镇新艺鞋厂的诉讼代表人陆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赵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原小波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文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