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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蔡少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少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刑终20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少君,男,1985年9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福建省龙海市。2009年9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4日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14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10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少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闽068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蔡少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蔡少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少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蔡少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蔡少君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少君撤回上诉。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德渊代理审判员  陈生平代理审判员  李赏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伟艺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