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位好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位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1729号被执行人王位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569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王位好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位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56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符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