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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民终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玉文与XX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婷,李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民终1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文。委托代理人:刘德能,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一审诉辩意见一审原告李玉文诉称,被告XX婷因家庭困难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人民币90200元,截至起诉之日,三笔借款已超出规定的还款期限。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200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200元及利息(2014年12月2日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玉文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2、被告的身份证;3、借条、借款协议。一审被告XX婷辩称,2013年8月30日和9月13日的借款确认在2014年6月1日的借款协议上,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2015年1月至5月,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400元。被告XX婷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中的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借款协议无异议。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被告XX婷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李玉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180天。同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人民币20000元。至今,上述借款被告未归还给原告。2013年9月13日,被告XX婷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李玉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180天。同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人民币20000元。至今,以上借款被告未偿还给原告。2014年6月1日,被告XX婷出具一份借款协议给原告李玉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200元,借款期限180天等。同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人民币50200元。至今,上述借款被告未归还给原告。一审判决理由和结果一审认为:被告XX婷欠原告李玉文借款人民币90200元有借条、借款协议等所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200元及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1至5月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400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90200元及利息(2014年12月2日至本院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原告李玉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5元(原告预交1027.5元),减半交纳1027.5元,由被告XX婷负担。二审诉辩主张宣判后,上诉人XX婷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l、请求撤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90200元,证据不充分,其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90200元借款的来源和支付借款的方式。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三份借款协议,但上诉人已经支付了40000元本金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并未把原借条归还给上诉人,而是模仿了两张20000元的借条给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的三份借条的“出借人签名”字体完全不相符其行为为已构成了虚假诉讼。2、另外有一张2014年6月1日出具50200元的借款协议有10200元是“高额利息”,是被上诉人叫人威迫、恐吓的方式让上诉人签名的所以才产生50200元,实际上诉人只借被上诉人4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偿还90200元是错误的。第二、2014年签订的借款协议里面的“借款补充协议”约定每月付给以上该款项债权人报酬费人民币2400元。其报酬费就是为了掩盖“高额利息”。另外还注明如每月期满(以签订借条日期时间为准)超过七天不交报酬费,则按借款金额及报酬费(高额利息)加收2%滞纳金。上诉人原本都资金困难,还要每月交报酬费(高额利息)2400元,而且.还约定那么紧不交就2%滞纳金,50000元的滞纳金按2%来算就是1000元,为此上诉人如果逾期7天就要支付3400元高额利息,该款项属于“高利贷”,为此上诉人支付的高额利息应在本金中扣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上诉人李玉文口头答辩称: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未能对其上诉请求提供证据,所以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确认。裁判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多少借款。为证明上诉人向其借款,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三张借条,借款金额分别为2万元、2万元、5.02万元,合计借款金额为9.02万元,但上诉人一审庭审时提出后面一张借条中的5.02万元是由前面两张借条本金及1.02万元利息组成,前面两张借条不是其本人所签,但经一审法院释明,上诉人未申请作笔迹鉴定。二审时,上诉人则提出已还40000元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未将借条原件还给她,而是伪造了两张借条给她。上诉人在一、二审的陈述不一致,且无论何种陈述其均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上诉提出有40000元已偿还,本院不予采信。对其提出1.02万元为高额利息,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亦不予采信。因此,上诉人没有证据否定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故应根据借条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90200元,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合理合法。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27.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志文审 判 员  蓝惠兰代理审判员  胡 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栩权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