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淑珍申请执行王亚非、李雪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淑珍,王亚非,李雪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吴淑珍,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亚非,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雪霏,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吴淑珍申请执行王亚非、李雪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霍民初字第96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