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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吴新华与李保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华,李保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1民初4195号原告吴新华。被告李保成。原告吴新华与被告李保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易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新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保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新华支付报酬1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李保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缴纳账号:51×××77,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