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盐城市田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滨海县禾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田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滨海县禾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83号申请人盐城市田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周健,该××经理。被执行人滨海县禾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徐冬春,该××经理。申请人盐城市田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禾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盐商终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现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盐商终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来源: